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2024-05-20 04:06

1.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第三条 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国政府性基金,编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国务院所属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审批。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二)国务院所属部门申请征收除本条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审批。(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除本条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报财政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已经明确政府性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其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第十三条 征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和依据、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资金用途、使用票据、使用单位、执行期限等,并说明有关理由。同时,还应当提交有关征收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数据和资料。第十四条 财政部收到征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请文件后,经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经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文件作出相应修改或者补充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财政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征收政府性基金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征收对象和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其中,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应当听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财政部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决定或者提出是否同意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审核意见。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批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审批政府性基金的依据、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使用票据、资金用途、使用单位、执行期限、监督检查等。其中,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根据有关事业发展需要,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第十八条 财政部同意或者不同意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务院。其内容包括:申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是否同意征收及主要理由;对经审核同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还应当提出对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使用票据、资金用途、使用单位、执行期限、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经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名称,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支出范围及期限或减征、免征、缓征、停征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条 政府性基金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征收政府性基金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新的规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新的规定执行。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对不宜再继续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予以撤销。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第三章 征收和缴库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征收政府性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征政府性基金。委托其他机构代征政府性基金的,其代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拒绝缴纳符合本办法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和解缴入库。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预算编报体系,不断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精细化程度。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使用单位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财政部汇总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形成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按照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缴库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均衡。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严格遵守财政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性基金预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确保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第三十条 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政府性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财政部汇总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决算,形成全国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自行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者改变政府性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的,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并向财政部举报。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和资料。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新批准征收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等相关信息。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等相关信息。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所属部门代拟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凡涉及新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调整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的,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意见。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各类基金会接受社会自愿捐赠设立的基金,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建立的专用基金,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  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2. 什么是教育基金?详细,办了回来怎么取啊?

  1。教育储蓄:你可以到银行去定投教育存款,教育存款最高限额2万,等孩子上大学后才能用,所以把9年的义务教育排除在外了,其次,提取教育储蓄需要孩子的非义务教育的入学证明。利息比银行存款高
  2。教育保险:作为理财规划师,我建议你这个保险一定要投,教育保险的优点:教育保险可以定投,其次有的保险公司从孩子6个月后就可以投资了,还有如果你在投保期间出了意外,不能交保险了,那么保险公司在这里有保费豁免功能,也就说你不要交保费,保险公司一样会给你续交保费,并且给你保额,顺利让孩子完成学业
  3。因为教育规划是最没有时间弹性的,只有时间到,孩子就要上学,所以教育金的规划必须提前规划。以稳定投资为主,比如,选择一些资产配置。30%的股票基金,30%的债券基金。30%的平衡基金。10%的货币市场基金。这个组合基本5年以上的投资收益基本能达到10%以上的收益
  是这样的,针对小孩的好动性,购买意外险,医疗险是重点,然后再考虑教育金,养老金,分红等产品的结合。其次,买保险先大人后小孩,大人就是小孩子最好的保障。如果说大人都没有保障,小孩拥有再多的保险,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毕竟是大人在为小孩支付相关费用。第三,购买保险的顺序是:必须先保障型产品,包括1,消费型(意外险,定期寿险等);2,积累型(终身寿险,两全险等)。然后才是医疗保险(普通医疗,大病医疗险等),养老保险,子女教育金,投资分红型产品等等。同时,家里人购买顺序是:1,经济支柱;2,你的爱人;3,无经济收入的家庭成员,比如小孩,老人等。购买保险原则是以社保为基础,再加之适当的商业险作为补充比较好一点.最后关于投保原则需要注意的是: (一)买保险先买医疗健康,有健康就能保证客户拥有一切。 (二)买保险轻言语重合同,人寿保险一般都是,中长期合同,买好了就能成为终生幸福,否则影响很大。 (三)保险产品需要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现在的生活水平日增月高,必须能够抑制通货膨胀。 (四)买保险必须首先保障一家之主,如果家庭主要的财富创造者都没有保障,那么保费?生活费?等家庭开支费用都是没有保证的。

3. 谁有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办发的(2004)166号文件

  宁政办发〔2004〕166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人事局、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房产局)

  2004年11月
  为了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切实解决好困难职工的实际困难,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和完善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就业援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实现再就业

  1、加大实施再就业援助力度,帮助特困职工实现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按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特困职工,通过政府财政资金购买保洁、保卫、保绿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重点安排4045下岗失业人员)。

  2、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特困职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就业,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信息资料查询费。为特困职工保存档案,免收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各类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批准的培训机构对特困职工进行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

  3、对特困职工符合条件申请开办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有关证照,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22号)的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4、对当年度普通院校毕业的特困职工子女,人事部门采取下达计划、协商安置、推荐就业多种办法,实施就业援助。

  二、建立医疗救助机制,认真解决特困职工医疗难问题

  由各级政府牵头,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工会等部门参加,联合社会力量,争取各方支持,积极建立社会医疗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医疗统筹覆盖面,出台我市城市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办法。市总工会与秦淮医院共同建立的“扶贫血透中心”继续为血透的特困职工发放医疗绿卡,减免有关费用。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互济会通过设立的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及康乐、康安等险种,增强职工抵抗风险能力,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三、建立教育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子女完成学业

  各级各类学校为特困职工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对特困职工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要减免杂费;特困职工子女对在非义务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各级工会建立扶贫帮困助学基金,对特困职工家庭子女考取公办大学的,发放一次性助学金;继续组织开展“一帮一”结对助学活动,对特困家庭中的大、中、小学生进行助学救助。

  四、建立住房救助机制,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特困职工家庭,按市政府《关于1997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7〕168号)文的规定给予减免70%的租金,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

  五、建立工资监控预警机制,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进一步健全欠薪报告、工资平等协商等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要设立企业欠薪举报电话,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

  六、建立生活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区县总工会要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建立和完善特困职工档案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状况,在严格规范特困职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特困职工的建档工作。要建立健全区县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各级政府加大对援助中心的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深入地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特困职工解决好生活中的急难问题。对符合政府临时救助办法和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的特困职工家庭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生活救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关系特困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水电气等价格上调时,给予享受城市低保对象同等的补贴。

谁有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办发的(2004)166号文件

4. 贫困生如何申请教育基金

为资助在求职中遇到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北京林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在社会公益人士的支持下,开展了就业基金项目。2010年北京林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就业基金项申请事宜安排如下: 

申请时间

2010年3月15日(星期一)—2008年3月19日(星期五),将申请书上交工学院306黄老师处。

上报、评定时间

学院初审:2010年3月22、23日

上报学校评定:2010年3月24日(星期三)。

公示时间

2010年3月25日(星期四)

领取时间

按照4月份奖助学金发放时间直接发放至学生助学金卡中。

参选条件

1、家庭贫困的应届毕业生(含研究生和本科生);

2、在求职过程中奋发向上、积极进取;

3、拥有以下条件者优先

(1)通过个人努力,完成学业;

(2)积极参加社团组织,参与社会活动;

(3)到基层、到边远地区就业;

(4)政治上要求进步;

(5)业余时间自愿参加各种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评选程序

1、学院下发就业基金申请安排,通知学生参与申请;

2、学生接到通知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就业基金申请表,做出获助承诺,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党委副书记处(森工楼306);

3、学院经过评定按照教育基金会的名额分配要求,填写汇总表(排序),并将汇总表和学生个人申请一并按规定时间等额上报教育基金会;

4、教育基金会会同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确定最后获得资助人选并公示。

工学院名额分配

2010年就业基金资助对象为参与就业的研究生及本科生。

每名同学可获助1000元。

已经得到华民基金会资助的同学,不可申请。

双方权利与义务

权利:

教育基金会在媒体上宣传获助学生奋发向上,积极就业的典型事迹。

义务:

1、获助学生毕业前将学习、生活、就业等情况汇报给学校教育基金会和捐赠人;

2、毕业工作后及时告知工作单位及通讯方式,变动后及时联系学校教育基金会。

获资助承诺

1、努力成长为道德高尚、讲求诚信的人;

2、积极求职,做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人;

3、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性活动,乐于助人;

4、毕业工作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愿帮助品学兼优、家境贫寒的大学生。

北京林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0年3月10日

 
 
 
北京瑞原佳和商贸有限公司介绍.doc

5. 设立一个乡镇公益性教育基金需要哪些条件?需要办哪些手续及法律依据?

设立一个乡镇公益性教育基金条件:成立基金会要先明确公益的特定目的、机构的章程、组织机构等,并配备有专职的从业人员。发起人要求有能力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的住址等。需要办理手续:公益基金会办理流程: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核名;提交初审材料;取得民政局文件;取得验资报告,等待民政局审核;通过取证。法律分析成立基金会要先明确公益的特定目的,机构的章程、组织机构等,并配备有专职的从业人员。发起人要求有能力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的住址等。发起人行为人有能力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建立一个非盈利组织或公益基金会,需要相关的手续的法律流程很多,主要程序如下: 建立非盈利组织或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非盈利组织或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的非盈利组织或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申请单位在确定满足条件,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后需要向民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审核时间比较长,三个月到两年不等,具体要看当地的民政局要求、政策和办事效率以及成立什么类型的基金会。公益基金会办理流程:申请。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提交可行性报告。基金会不像公司,你想成立就可以成立。而是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等综合因素,撰写专业的可行性报告,分析成立该基金会以后的发展战略。核名。基金会的名称是有要求的,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以“基金会”字样结束。例如中国扶贫基金会、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等。提交初审材料。要提交章程草案、可行性报告、理事成员、监事成员、法人代表人的备案资料、办公地址等等,看情况是否勘查现场或约谈。取得民政局文件。核名通过,取得准予许可登记文件,进行打款验资。取得验资报告,等待民政局审核。民政局对资料进行最后的审核,准予登记的,发放《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通过取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设立一个乡镇公益性教育基金需要哪些条件?需要办哪些手续及法律依据?

6. 设立教育基金的条件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基金会在20世纪蓬勃发展。1900年的卡内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由福特家族资助,拥有数十亿美元。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基金会。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会还有:约翰·古根海姆纪念基金会、丹福思基金会、凯洛格基金会等。80年代以后,中国基金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在1988年9月通过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的性质、建立条件、筹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中国已建立的基金会有中国老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

7. 我想做基金定投,为子女准备教育基金。若投资20年,应选什么样的基金?征求各界专业人士建议。

朋友你好,可选基金定投,最近大盘展开反弹行情,可参与定投基金。定投能充分的平均作价,化解风险,保证收益,若不是在最高点定投跑赢定期利率都是没问题的,目前大盘点位在2300点左右,若定投20年的话,恐怕更是低位了,现在正是低位并反弹,介入时间刚好。
推荐考虑:金鹰中小盘精选(162102)和大成沪深300(519300)。金鹰中小盘精选,是小盘股基金的龙头,反弹延续势必小盘股表现惊异,表现活跃;更有优势的是大成沪深300(519300)基金能后端收费模式认购,也就是说可以现在免手续费认购,以后赎回基金时再收认购的手续费,而且大成沪深300(519300)基金持有3年以上完全免除认购费和赎回费,也就是完全不花买卖的手续费,能用同样的钱买更多的基金份额,资金利用率更高,指数型基金都是跟踪大盘指数,相对而言波动幅度差不多,但是后端收费是很大优势。 两只基金各有特点,明显强于其他基金,可考虑关注。

我想做基金定投,为子女准备教育基金。若投资20年,应选什么样的基金?征求各界专业人士建议。

8. 南京市教育局的处室职能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党务、政务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信息、督查、信访、机要、文书档案、保密、年鉴、新闻宣传和本系统社会 团体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接待工作。政策法规处研究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规划,组织研究有关教育的重大课题;组织起草全市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法制教育、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承办教育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中学教育处综合管理全市普通中学(含民办中学)教育工作;参与普通中学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体制 改革工作;牵头制定普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并检查执行情况;制定全市普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指导普通中学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及成果推广;负责普通中学德育和中 学生科普工作;研究制定普通中学招生政策;宏观管理普通中学的学籍。初等教育处(市托幼工作领导小学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市小学(含民办小学)、托幼(含民办托幼)教育工作;参与初等教育(含学前教育) 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牵头制定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并检查执行情况;制定全市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指导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及 成果的推广;负责小学德育和少年儿童科普工作;研究制定小学招生政策;宏观管理小学的学籍;统筹管理特殊教育。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统筹管理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参与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规划、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办法,并检查执行 情况;组织实施全市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巩固提高工作;指导协调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发展职业教育,参与审核(批)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和成人中专招生计 划和招生办法;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协调农村、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牵头负责全市社区教育工作。高等教育与师资培训处综合管理市属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工作;参与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结构调整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参与制定市属高校招生计划;牵头制定师资培 养、培训的有关措施;管理全市各类学校师资队伍培养和培训、进修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和学历进修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综合管理各类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教育和科技教育工作;参与制定学校体育、卫生 健康、艺术教育和科技教育的有关办法和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学校开展体育、卫生 健康、艺术教育和科技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牵头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协调学生体育竞赛、艺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指导学校国防教育、学生军训 和科普基地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体育、艺术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和监督学校饮食卫生工作。人事处研究制定全市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管理教育系统各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师范院校毕业生来宁就业指导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 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直属学校(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工作;受市职称管理部门委托,组织有关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统筹管理和指导教育系统教职工评优 表彰和行政惩戒工作;办理市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调配、招工和录用干部工作。发展规划处研究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招生计划;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综合协调各类教育的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以及办学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学校(含民 办)设置、更名、撤销、调整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审批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牵头组织制定各类学校建设标准;牵头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管理教育技术装备计划安排;负 责全市各类教育事业发展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财务处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指导检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工作,指导和协助管理学校规范收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的规章和办法,做好城市教育附加、教育地方 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社会办学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工作。审计处制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有关制度和规定;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直属学校(单位);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和案件。学校建设管理处统筹规划和指导各类学校建设和校园管理工作;编制市属高校和直属学校(单位)的基建计划 和专项资金安排,承担其基建工程的报批工作;参与审批全市城市建设中教育设施配套规划 方案;负责征收建房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有关工作;指导各类学校的后勤管理、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管理直属学校(单位)的房地产和固定资产;牵头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教育系统出国(境)留学、教育 援外工作;指导学校对外籍专家、教师和境外来宁留学、进修考察人员的管理工作;参与审 核国(境)外合作非学历办学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外事 工作。组织处宏观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党的关系在市委教育工委的学校(单位)党的 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承担直属学校(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的 有关具体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参与对系统内有关单位领导班子的考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实施教育系统 专家和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宣传与德育工作处(团工委)负责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在全市教育系统的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统战工作;牵头制定全市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学校德 育工作规划;牵头负责师德建设和学校德育工作,牵头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治稳定工作;负责党的关系在市委教育工委的学校(单位)共青团、少先队建设及日常管 理工作。教育督导室制定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代表市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评估和指导;对全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以及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语言文字工作处(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参与制定语言文字社会管理的法规、规章;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社会规范使用文字的工作;负责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监察室(纪工委)监督检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省、市政府决定和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协助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机关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和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老干部处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老干部工作各项方针、政策;为教育局机关和基层单位老干部提供政策性服务;指导、协调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老干部工作;联系市老年教师公寓;联系南京退离体教育工作协会;协调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为老同志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提供服务。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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